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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祝珊鸿

(2016)沪73民终124号

祝珊鸿:
    本院受理上诉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祝珊鸿、原审被告上海豪浦服饰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沪73民终12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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