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3 00:00:14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深圳奈喜美化妆用具有限公司,深圳奈喜美
(2016)沪73民初253号
深圳奈喜美化妆用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莱雅公司(L’Oreal S.A.)诉你公司、深圳虹望奈喜美电器有限公司、日本奈喜美株式会社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02月23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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