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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冯秋芳,林晓雯
(2016)沪73民初535号
冯秋芳、林晓雯:
本院受理原告林启明诉被告侯振清、陈希平、王仲叔、冯秋芳、林晓雯、上海宝产轻型房屋有限公司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20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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