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2 23:17:52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业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6)沪73民初705号

上海业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鲲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软件开发服务费用人民币6,900元,并赔偿原告因延误开发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3,800元及差旅费人民币897.5元,合计21,597.5元;2.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业搜云服务合同》;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2月16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张衡路988号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6年9月8日

阅读次数:8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