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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卡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16)沪73民初815号

上海卡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车福兰诉被告你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你公司返还原告委托开发费用人民币40万元;2.请求判令你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65,600元(暂算至2016年7月31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2月23日上午9时15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988号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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