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0 07:18:08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袁妹芳

(2015)沪知民初字第49号

袁妹芳:
    本院受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市虹口区俊丽灯饰经营部及你和沈建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被告停止制造及销售侵权产品;2.依法判决你和沈建云在清理三月天照明(上海)有限公司所得的剩余财产的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29日9时15分在本院(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988号)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