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0 04:06:46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科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15)沪知民初字第777号

张勇(身份证号码510722198206058674):
    
   本院受理上海科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张勇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张衡路988号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