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1 00:07:09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中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15)沪知民初字第734号

上海中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海鋆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上海微格互动广告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请求两被告支付人民币25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张衡路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