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1 03:20:48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汤波,江祥波

(2015)沪知民初字第567号

汤波、江祥波:
    本院受理上海耿舜包装设备有限公司诉上海辉敦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严长青、汤波、江祥波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自动平板培养皿灌装线技术和液体自动充填旋盖一体技术;2.请求依法判决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80万元和各项合理支出暂计人民币20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在举证期满后定于2016年5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