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8 02:54:41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健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015)沪知民初字第222号

上虞市江南风机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风翼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上虞市江南风机有限公司和你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发明专利权的产品;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5,800元;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上海健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期届满后三十天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另本院将于2015年8月31日9时在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审判长刘军华,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