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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文书不出庭 商家躲赔偿 ——上海三中院(知产法院)一起销售侵权商品案执行始末

2016年03月08日   B03 :案件写真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法治报通讯员 牛贝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销售环节的侵权最容易发现,也是打击侵权的一个重点。但是,对于很多经营侵权小商品的商户来讲,往往由于缺少订购单据导致无法自我举证,本来就店小利薄,再加上不甘心承担赔偿,这些商户即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也不去主动履行,给法院执行带来困难,权利人的利益保护也无法实现。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的执行法官主动出击、耐心释法,成功化解了一家眼镜店老板对判决和执行的抵抗情绪,使对方积极主动缴纳了执行款。

 

  屡次“拒收”法律文书

 

  80后的王某是本市闸北地区不夜城国际眼镜商场里一家小型眼镜店的店主。她销售的某款儿童眼镜在外观设计上涉嫌侵权,被厦门某实业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告至上海三中院(知产法院)。经法院传唤多次无故拒收传票,开庭当天又未到庭,被依法缺席审判。在判决宣告后,王某也没有提起上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又屡次拒收执行裁判书。前不久,这个涉案金额不到2万元的案子,放在上海三中院(知产法院)执行局的法官林炜面前。这位在过去一年里成功完成了多起大型知识产权案件的保全和执行工作的执行法官,面对这起小案子犯起难来:将王某的身份证号输入法院财产查控系统后发现,王某在上海市内使用的多张银行卡余额均不足以全额冻结涉案金额。考虑到支付宝、余额宝在当下商品交易活动中的流行、普及,法官们决定利用支付宝平台查询王某的财产,却发现王某的支付宝账户也不能全额清偿债务。

  执行进行到这里,貌似陷入了僵局。林法官试着从梳理案情入手,分析王某的心理。作为当事人,三番四次拒收传票和民事裁定书,缺席审判,凭借多年的执行经验,林法官推断“缺席”“拒收”传达出被告消极抵抗的心理状态,若想让王某自动履行,主动交纳侵权赔偿款,必须化解她对判决的抵抗心理。同时,见多了抗拒执行的“老赖们”的林法官也明白,面对执行,“老赖们”各有各的高招,在案多任务紧的情况下,花费时间去说服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既费时又费力,效果也未必理想。但是既然接手了这个案子,不管再小,也要负责到底,不放弃任何一种可能,林法官决定到王某的眼镜店走一趟。

 

  抵抗的背后是不服

 

  2015年12月15日上午,林炜法官率法官助理庞曦阳来到了这家位于闸北地区不夜城国际眼镜商场的小店,店主王某给法官助理庞曦阳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她很孤傲,表情很倔强。”面对冷着脸的王某,林法官耐心、有礼地交待了身份和来意,没有激烈的言辞,没有过激的行动,王某客气地让座,沏茶——开头好像比想象中要顺利很多。可当被问到是否收到有关强制执行的民事裁定书的时候,王某却坚称自己没有收到。林法官边拿出邮寄回执凭证出示给对方,边严肃地说:“邮寄材料显示你拒收,是否属实?”

  面对证据,王某低下了头,不得不承认自己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事实,同时向林法官将内心对判决结果的不服、委屈一五一十地倾诉了出来:她坚称生产厂家才是真正的罪魁祸首,自己不是生产厂家,而是代售、销售侵权生产商的商品,由于自己无法提供相关进货单据,就要代替生产厂家承担侵权责任,她感到憋屈。

  在倾听王某诉说的过程中,林法官判断出王某的抵抗心理一方面来自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一方面来自于她固执孤傲的性格。她并不是擅耍手段的“老赖”,她只是一个需要倾听、安慰和理性帮助的“执拗”80后。

  林法官先是对王某的遭遇表示同情、关心,并向其表示案件已经进入了执行程序,若逾期不履行将会被限制出入境、纳入诚信黑名单。如果对案件有异议可以申诉,法律保障每个人的诉权,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侵权商品的销售者若要避免侵权责任必须要负举证责任,因此一定要保存好进货、出货和银行交易单据。

  向法官倾诉了郁积在心中的委屈,又听到一番入耳入心的释法,王某冷淡的神色缓和了许多,她先是陷入了沉默,随后诚恳地表示给几天考虑的时间。

  三天之后,王某主动赴银行将欠款如数还清。

 

  法官说法>>>

  故意拒收法律文书“不作数”

 

  很多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往往拒绝签收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他们认为只要拒收就可以不出庭,法院也拿他没办法,到时候就可以找理由搪塞,称自己没有收到法律文书。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因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接受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王某拒绝收件,法院视为送达是完全合法合理的。所以在此也提醒当事人,在收到法律文书时,要积极面对,而不应该消极逃避。

  另外,此案也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 《专利法》 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可是,在知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常遇到类似涉嫌销售侵权商品的小商户,这些小商户大多规模和资金有限,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又缺乏管理经验和规范意识,加上从假冒、侵权生产商进购侵权商品时往往进购数量不多,金额不大,在与生产商交易的过程中往往不与生产商签订正规合同,付款后也不注重保存进货单、收货单等凭据。这就导致商户在被起诉后无法进行自我举证,只能独自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提醒小商户在进购货品时,一方面要提高鉴别真伪的分辨力,另一方面也要与卖家签订正规进货合同,并仔细保存好各种收据凭证,提高自身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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