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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时报】KTV经营者追求短期经济效益 音乐出版企业维权意识加强 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逐年增长

2016年7月8日  浦东时报  第05版:浦东

(记者 张敏 通讯员 陈颖颖 浦东报道)

  近期,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又审结了一起“KTV著作权侵权案”。这是上海知产法院成立一年半以来审结的第71起“KTV著作权侵权案”。上诉人上海云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好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一案,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云迪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删除音集协从案外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获得授权,实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涉案189首音乐电视作品,并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8万余元。

  KTV歌曲侵权范围广泛

  数字时代,音乐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屡屡被商家“随手拈来”,KTV和娱乐业的繁荣背后是音乐作品侵权问题的凸显和著作权纠纷的逐年增长。自2014年12月28日成立以来,上海知产法院共受理KTV著作权侵权案件92件,其中2015年全年60件,2016年上半年共有32件,已经审结71件。

  通过对裁判文书中涉案歌曲名录的观察,《桃花朵朵开》《对面的女孩看过来》《明明白白我的心》《广岛之恋》《心太软》等经典歌曲和现代网络音乐都在涉案歌曲曲库中,KTV歌曲侵权范围广泛。

  这些案件的主要特点是诉讼同质程度高、侵权事实发现困难、被控侵权主体应诉率低而败诉率高。在上海知产法院判决结案的案件中,不乏“好乐迪”、“上海歌城”等大品牌KTV场所。经过审理,九成以上的KTV经营者被判侵权。

  独创性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问题?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发现,被诉KTV场所大多对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所保护了解不深。

  对于俗称MV的音乐作品,一般KTV场所都认可受著作权保护。但是一些由演唱会画面组成,并不以固定机位录制歌手的现场表演,或者由导演、摄像对不同画面、不同镜头、不同角度的选择、剪切、编辑,插入演唱会之外的生活场景、花絮等画面制作而成的音乐电视作品,很多被诉KTV认为它们并不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上海知产法院认为这种作品也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亦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

  此外,在赔偿金额上,法院对侵权的判赔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从已结案的案件来看,根据涉案歌曲数量和知名度,一般情况下一首歌曲判赔300元左右;如果歌曲知名度较高,一首歌曲判赔一两千元;涉案歌曲较多,一般判赔四五万元。在一起上海闵迪娱乐有限公司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案件中,上海闵迪娱乐有限公司被判赔10万余元。

  主动维权意识加强

  上海知产法院法官胡宓认为,案件增长较快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方面是KTV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KTV经营者应当自2007年1月1日起主动交纳著作权使用费,但现实生活中,主动缴费的少之又少;一部分KTV经营者对于侵权诉讼抱有侥幸心理,片面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另一方面,现在不少音乐出版企业委托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进行诉讼代理,发现侵权、主动维权愈加积极、规范,导致案件大量上升。

  面对此类案件频发的态势,上海知产法院建议,政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履行各自的责任。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形成合力,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与监管,建立起稳定的渠道,使著作权付费使用成为常态,让企业有一个稳定成熟的市场环境。KTV经营者也应提高权利保护意识,采取措施合理预防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法院将加大保护力度,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提高侵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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