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30日 法治周末 第02、03版
自2014年底成立至今,北上广3家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案件22000余起,其中以北京知产法院受理的案件为最,达13431件,占3家知产法院受立案总数的六成还多。近日,3家知产法院应《法治周末》之邀,推荐了其审理过的经典案例并予以点评。
■经典案例一:全国首例视频聚合盗链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经办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5年4月26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诉人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网视)与被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爱奇艺认为,其合法经营的网络视频平台“爱奇艺”是以用户观看视频广告为代价获得免费的视频内容,同时以广告费作为主要营业收入,以此实现盈利。被告聚网视开发的“VST全聚合”软件在播放来自于爱奇艺网站的视频时,绕开了爱奇艺片前广告,直接播放视频内容,降低了广告主在爱奇艺处投放广告的曝光率,导致爱奇艺利益受损。爱奇艺认为聚网视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商业秩序,侵害了爱奇艺的正当权益,故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杨浦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被告聚网视的技术手段是使用原告爱奇艺密钥(Key值)从而绕开爱奇艺的片前广告,直接获取正片播放。被告聚网视无需支付版权费用等即能使部分网络用户转而使用“VST全聚合”软件,进而造成原告爱奇艺广告收入和用户的相应减少,据此杨浦法院认为聚网视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判决聚网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6万元。
聚网视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聚网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该主张。相反,爱奇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爱奇艺对其提供的视频采取了加密措施,聚网视是采用破解爱奇艺的验证算法,从而绕开爱奇艺的片前广告,故法院对聚网视的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此外,聚网视通过技术让其用户观看爱奇艺视频,但其并未支付版权费等运营成本,相应的版权费等运营成本皆由爱奇艺承担。爱奇艺在支付成本的同时,还面临用户数量减少和广告点击量下降导致的商业利益的损失。作为技术实施方的聚网视是应当知道实施该技术会出现自己得利他人受损的后果,仍实施该技术,具有主观故意,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
法官点评:互联网的本质在于信息的互联互通,其发展也在于互联互通,因此在互联网上采取合法且正当方法的链接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爱奇艺的广告收益主要是通过广告投放的次数和天数来计费,如果“VST全聚合”软件采取合法正当的手段完整链接播放来源于爱奇艺的视频内容,并明确标注片源来自“爱奇艺”,使爱奇艺的广告统计系统能够统计到通过“VST全聚合”软件播放的其广告数量,在一定程度上还会扩大爱奇艺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即不构成侵权;但如果“VST全聚合”软件系通过破解爱奇艺密钥(Key值),完整链接爱奇艺广告和视频,即使表面上呈现给用户的是完整的内容,但采用的方法不能使爱奇艺的广告统计系统统计到广告播放的数量,那么该行为会导致爱奇艺收益下降,最终损害爱奇艺的合法利益,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典案例二:全国首起电竞游戏赛事网络直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经办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5月9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诉人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诉被上诉人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宇)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DOTA2(刀塔2)是美国维尔福公司(Valve Corporation)开发的一款风靡全球的电子竞技类网络游戏。2014年,耀宇与该游戏代理运营商完美世界(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打造2015年DOTA2亚洲邀请赛,耀宇获得该赛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视频转播权。斗鱼未经授权,以通过客户端旁观模式截取赛事画面配以主播点评的方式实时直播该赛事,且在直播时使用了耀宇的标识。故耀宇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斗鱼停止侵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用户仅能在斗鱼直播的特定时间段内观看正在进行的涉案赛事,耀宇主张被侵害的视频转播权既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亦不属于其他法定的著作权权利,且比赛画面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故耀宇关于斗鱼侵害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但认定斗鱼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其承担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10万元。斗鱼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二审认为,斗鱼未对涉案赛事的组织运营进行任何投入,也未取得视频转播权的许可,却免费坐享耀宇投入大量人财物组织运营的赛事所产生的商业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其实际上是一种“搭便车”行为,夺取了原本属于耀宇的观众数量,导致其网站流量严重分流,影响其广告收益能力,损害其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弱化其网络直播平台的增值力。因此,斗鱼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耀宇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即使存在游戏厂商鼓励视频平台播报游戏比赛亦属于其免费许可的情况,并不表明游戏客户端的参与者、旁观者可以未经许可即有权将客户端的比赛画面进行直播、转播并商业利用。而本案所涉“DOTA2”游戏系世界知名的电子竞技类网络游戏,该游戏官方中文网站明确声明涉案赛事是由完美世界主办、MarsTV承办、火猫TV独家转播的国际职业赛事。上诉人作为专业的游戏直播网站,应当知晓如此大规模的知名赛事转播必须经授权许可,仍在明知被上诉人享有涉案赛事独家视频转播权的情况下,从游戏客户端截取比赛画面进行直播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恶意明显。
本案的审结对于国内如火如荼发展的电子竞技类游戏产业具有较好的引导和规制作用。
■经典案例三:乐动卓越诉昆仑乐享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经办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动卓越)是移动终端游戏《我叫MT on line》《我叫MT2》的著作权人。前述游戏改编自系列3D动漫《我叫MT》。乐动卓越对游戏名称、人物名称享有独占被许可使用权,对人物形象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乐动卓越认为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乐享)等未经其许可,在《超级MT》游戏中使用与《我叫MT》游戏名称、人物名称、人物形象相近的名称和人物,侵犯了其著作权;昆仑乐享等在《超级MT》游戏中抄袭了《我叫MT》游戏的名称,在游戏的宣传过程中使用与《我叫MT》游戏相关的宣传用语,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乐动卓越的游戏及其人物未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被诉游戏中人物形象与乐动卓越游戏中的形象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昆仑乐享等的行为未侵犯乐动卓越公司的著作权;乐动卓越的游戏在先上线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同为手机游戏经营者的昆仑乐享等对乐动卓越的上述游戏和人物名称不但未合理避让,反而采用相关联的表述方式,并进行了违背事实的宣传,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决昆仑乐享等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乐动卓越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3.5万元。
法官点评:作为新兴文化产业,移动终端游戏是文化与科技融合的产物,享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良好的市场前景。本案是一起涉及移动终端游戏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案事实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繁多且疑难。审理法院对游戏名称及人物名称等简短词组能否构成文字作品、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移动终端游戏名称是否能够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等诸多法律问题,均做了细致的分析阐述。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充分考虑了原告游戏的市场份额、被诉侵权人的主观状态等因素,最大限度地保护游戏权利人的利益。本案明确了对移动终端游戏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思路和方向,对推动移动终端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示范作用。
■经典案例四:“启航”商标先用权纠纷案
经办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贵阳启航学校于2001年申请注册“启航学校Qihang School”商标,核定服务为第41类学校(教育)、教学、培训等(以下简称涉案商标)。该商标自2003年4月7日经核准注册。贵阳启航学校自1998年2月起,在当地报刊杂志上以“启航英语招生”等做广告宣传。中创公司经许可独占在考研培训等领域使用涉案商标。1998年9月至今,启航考试学校编写了各类考研书籍,多本图书冠以“启航考研”为标题。2000年3月起,启航考试学校在《中国青年报》等报刊中登载各类考研辅导宣传广告,并列举各类启航考研辅导资料。启航考试学校在办公场所、宣传资料、工作人员名片上都标注有“启航教育”“启航考研”等标识。启航公司官网中多处出现“启航”“启航考研”“启航教育”等字样。中创公司认为启航考试学校和启航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其涉案商标专用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在涉案商标申请日之前启航考试学校和启航公司已使用“启航考研”为题出版辅导书,并在《中国青年报》等媒体上进行广泛宣传,使“启航考研”商标在考研服务上产生识别作用,具有“一定影响”。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商标注册人先于启航考试学校使用涉案商标,也无法证明启航考试学校使用“启航考研”商标存在过错。启航考试学校和启航公司涉案使用行为中,“考研”等文字属于对所从事服务的描述,体现商标使用的仅为“启航”,故启航考试学校和启航公司对含有“启航”文字的商标使用行为都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不构成侵权。
法官点评:本案是适用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先用抗辩权的典型案件。该条款适用条件主要有四项:一是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前存在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二是该在先使用行为原则上应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对该要件的把握应把在先使用是否出于善意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并非只要商标注册人早于在先使用人对商标进行了使用便当然认定先用抗辩不成立。如商标注册人虽存在在先使用行为,但在先使用人对此不知晓,也不存在其他恶意情形的,即不能因商标注册人具有在先使用行为而否认先用抗辩权成立。三是该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具有一定影响。四是被诉侵权行为系他人在原有范围内的使用行为。对“原有范围”的理解应从所涉“商标”“商品或服务”“使用行为”及“使用主体”等要素着手考虑。在后使用的“商标”及“商品或服务”应与在先使用的商标及商品或服务“相同”或“基本相同”,但商标在后使用行为的规模不受在先使用规模的限制。
■经典案例五:香奈儿诉中国商户侵权案
经办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个体商户文大香在凯旋酒店所属的华美达酒店首层承租了一家店铺,售卖服装和皮具用品,后世界知名奢侈品牌香奈儿公司发现在该店铺售卖的鞋、外包上使用了与香奈儿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认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文大香、凯旋酒店及华美达酒店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一审认为,认定华美达酒店明知文大香实施涉案侵权行为的证据并不充分;尽管香奈儿权利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不能据此推断酒店对商铺的侵权行为明知;酒店作为商铺出租方,并非执法主体,无权干涉文大香的独立经营权,亦无权强制制止涉案商铺的侵权行为,而香奈儿公证购买涉案侵权商品后,并未告知华美达酒店,要求酒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是不合理的。故判决文大香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万元,认定凯旋酒店和华美达酒店不构成侵权。香奈儿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香奈儿是国际知名品牌,华美达酒店理应对该品牌商品的市场销售渠道及零售价格等信息较普通经营者有着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判断能力;且文大香的售假行为明显,华美达酒店只要稍加注意就能发现。华美达酒店对文大香侵犯涉案商标的行为视而不见,放任侵权行为发生,构成帮助侵权,应与文大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二审裁判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
法官点评: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酒店出租商铺销售假冒国际品牌商品的案件越来越多,权利人往往指控酒店构成帮助侵权。判断酒店对于其出租商铺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明知或应知,应当考虑酒店是否具有较高注意义务以及商铺的侵权行为是否足够明显。因此,在认定酒店注意义务时,充分考虑了涉案商标知名度、酒店与商铺的特殊关系、商铺侵犯其他商标权的事实等因素,通过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来认定酒店的主观心理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