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2日 浦东时报 第04版:浦东
(记者 张敏 通讯员 陈颖颖)
近日,上海知产法院审结一起原告宝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宝马公司)与被告上海创佳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佳公司)、被告德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马公司)、被告周乐琴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一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立即停止使用“德国宝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2008年7月,被告德马公司成立,周乐琴作为唯一自然人股东和董事,在字号中使用“宝马”和“BMW”,设立了“德国宝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2008年起,德马公司和周乐琴通过购买、注册“BMN”及“两个圆圈中一个叉的图形”的商标,并授权创佳公司使用,与创佳公司共同建立、完善了BMN品牌加盟体系。德马公司和创佳公司在已经获得的注册商标的基础上,通过延伸注册、变换图形结构、增加色块或者着色的方式,将标识逐步向原告的注册商标靠拢,并且将其配合德国宝马集团、德国宝马等文字组合使用,广泛使用于BMN品牌加盟体系,以及生产、销售的服装、鞋、包等商品上,这些商品从2009年一直在全国多个省市销售至今。
原告宝马公司认为,三被告的上述行为既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又对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宝马公司的三个商标属于驰名商标;创佳公司、德马公司、周乐琴明知这三个商标属于驰名商标,仍通过分工合作共同建立BMN品牌加盟体系,在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上以及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使用侵权标识,并授权BMN品牌授权经销商使用,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为,三被告显然是为了使公众产生德马公司与原告之间有关联关系,以及BMN品牌加盟体系及其所售商品与原告具有特定联系的混淆和误认,造成其合法使用商标的假象,达到误导公众、逃避正常行政监管的效果,构成了对涉案商标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海知产法院根据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驰名程度及其显著性,三被告实施本案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且实施涉案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规模大等综合考虑,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上海知产法院法官何渊告诉记者,近年来出现一种“全面模仿、立体侵权”的商标侵权案件,它具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权行为多样化、不同主体分工合作建立产供销立体侵权体系,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特征。
据悉,在这类商标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人通过企业字号注册、合理转让商标、延续注册商标等方式,显示其标识使用的“合法性”,试图掩盖其侵权行为的本质和目的,通过全面模仿权利人标识的方法混淆视听,不仅涉及多个商标的侵权行为,还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抑或还有其他侵权行为,更有甚者,利用已经注册的商标、企业字号建立品牌加盟体系,不但自行使用侵权标识还授权他人共同使用。“本案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何渊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