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6 19:19:54

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产生威慑 法官充分释明促当事人提供保证金

近日,上海知产法院成功处理一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事项,被保全人主动提供保证金,既兼顾了判决的可执行性,又确保了被保全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是充分释明权利义务和法律风险。法院受理该案后,原告提出100万财产保全申请。承办法官向原告充分释明了原告在财产保全中享有的合法权利、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法律风险。原告充分了解后坚持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二是有效发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威慑作用。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执行局立刻追查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到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承办法官向被保全人充分告知了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作用以及可能对被保全人生产经营和商业信誉产生的影响,并建议被保全人以现金存入法院代管款账户的形式来保证诉讼的可执行性。被保全人当庭表示愿意缴纳保证金,并且感谢法院的妥善处理。当天下午,被保全人就将100万元转账至法院代管款账户。三是充分兼顾司法公正与社会经济利益。法院可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直接查封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账户,合法合理且简单易行,但是司法既要保障保全申请人合法权利和判决可执行性,也要尽可能减少对被保全人生产经营和社会经济利益的影响,充分兼顾司法公正与社会经济利益。本案以保证金的形式解决财产保全的问题,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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