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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报】《奇迹MU》网络游戏案

《奇迹MU》网络游戏案

2017年4月14日  中国知识产权报  第10版:版权.专题

  3月15日,网络游戏《奇迹MU》一案有了结果。二审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判令被告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10万余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类电影作品”的特征性构成要件在于其表现形式由连续活动画面组成,涉案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在运行过程中呈现的也是连续活动画面,玩家不同操作会产生不同画面,但这是操作不同而产生的不同选择,未超出游戏设置的画面,不是脱离于游戏之外的创作,故具有独创性的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具备“类电影作品”的实质构成要件,属于“类电影作品”。硕星公司、维动公司的宣传内容易引人误解为被诉游戏与《奇迹MU》存在关联,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壮游公司在二审中撤回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之一审诉请,故对赔偿数额酌情调整,变更硕星公司、维动公司赔偿壮游公司经济损失4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余元,其余维持原判。

  该案主审法官陆凤玉表示,在该案审理中,根据原告损失远超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50万元最高赔偿额的客观事实,综合考虑游戏商业价值、侵权程度、合理使用费和壮游公司在二审中撤回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之一审诉请等诸多因素,确定了410万余元的赔偿金额,这无疑对该领域潜在的侵权行为起到了较强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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