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风采】有问必答 且听陈惠珍法官工作室话知产
2017年4月20日 浦江天平微信公众号
核心提示
提起“陈惠珍法官工作室”,很多法律工作者并不陌生,这不仅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张名片,也是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乃至全上海的一张名片。从2015年6月25日工作室成立之日起,陈惠珍法官和她的工作室,便承担着为企业知产保护“保驾护航”的使命,从未停歇。许多创新园区企业一有知识产权类的法律问题,首先想到的便是找“陈惠珍法官工作室”咨询。
4月13日,在“4?26国际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为了更好地服务园区企业的发展,促进园区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陈惠珍法官工作室”专门针对市张江高新区各园区的企业和机构,组织了一次集中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座谈活动,现场共有10多家企业代表出席,代表们向工作室的法官们抛来一个又一个问题。
一家从事刻蚀机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代表咨询:“关于商业秘密损害赔偿,如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对方使用,但有证据证明其非法获取了,是否可以从开发成本角度主张赔偿?”
陈惠珍法官回答:“根据法律规定,假设商业秘密成立的情况下,竞争对手非法获取也构成侵权,其是否获得赔偿,关键在于企业是否有主张赔偿的理由和证据。企业开发的相关资料及成本等可以证明企业为商业秘密等技术成果所付出的努力,法院会结合证据和当事人诉请综合作出判断。”
“员工在离职很短时间内申请了专利,其发明和原来在公司生产的产品不一样,但两者所用的技术是相关的。企业如何举证或证明员工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又有一家企业提问道。
陈惠珍法官告诉他,关于员工离职后是否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需要注意区分是使用了原单位已经形成的研发成果还是仅仅利用了员工的知识和经验的积累。如果是原单位已经形成的研发成果,可能构成侵权,但如果只是员工利用自己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积累,则不构成侵权。徐飞法官也补充道:“对于职务发明中涉及的商业秘密问题,企业要关注员工离职后申请的专利和原来的工作任务是否有关。”
“竞争对手挖走了公司很多员工,公司担心竞争对手后续开发出来的产品会侵犯其商业秘密,在证据链上我们可以准备点什么?”一位从事电子行业的企业代表问道。
陈惠珍法官解答道:“企业原来产品开发的记录、文档、阶段性成果、交办任务时员工的签收记录、电子邮件等都应该保留,可以证明员工接触商业秘密、阶段性技术成果的存在。如果没有相关证据,仅仅是基于员工的工作知识和技能,则难以主张其侵害了公司的商业秘密。法律既要保护知识产权,也不能影响员工自由流动。”
整个咨询活动气氛非常活跃,工作室的法官还就其他企业提出的关于诉讼中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形成的鉴定报告效力问题、企业采购的零部件产品侵权时法律责任的划分、如何处理与上游企业及下游企业的法律关系等一一进行了解答。
咨询活动结束后,陈惠珍法官着重推出了知产法院最近新编撰的案例小册子——《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一)》。该册子结合案例,通过高度浓缩的语言通俗易懂地提示了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保护等方面容易产生的问题。例如小册子第11个案例显示的“未经我国行政部门批准与外国单位或个人签署的专利转让合同不生效”就是企业在知识产权创设过程中很容易忽视的问题。
事实上,像本次的企业与法官面对面咨询活动并不是第一次。自“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陈惠珍法官工作室”成立以来,工作室已经赶赴闵行区莘闵留创园、徐汇区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等8个园区进行实地调研,举办了6场专题讲座,累计有500余位企业代表参加了讲座,先后接受了约50余位企业代表的当面咨询。
陈惠珍法官表示:“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如果一开始就注意到,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侵权和被侵权的发生,如何从事后的审判延伸到事前的预警和防范,也是我一直思考的问题。工作室的成立,可以说给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服务平台,对我来说,既是一种使命、一种挑战,更是一种责任。”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