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6月05日 上海法治报 A05 :法治社会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由于当事人下落不明、故意拒签邮寄件、恶意玩“蒸发”等,导致“送达难”。为了节约司法成本,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于今年5月上旬建立委托送达机制,由市东方公证处派员进驻三中院诉讼服务中心委托送达窗口,正式受理送达业务,主要针对人民法院通过邮政快递EMS 未能送达的诉讼文书,由公证员上门送达。截至5月25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共收到法院委托送达案件三件,成功送达三件。
上海某置业公司因与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共同侵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美术作品著作权,被普陀区法院判令赔偿1万元。一审判决后,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不服,上诉于上海知产法院。上海知产法院向上海某置业公司邮寄送达传票时屡次被退回,遂申请委托公证送达。
5月17日下午,东方公证处指派两名公证员及1名工作人员来到嘉定区某处,经确认,该处确为上海某置业公司的办公场所。经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不在现场,由另外两位工作人员签收了诉讼文书,并当场提供了身份证原件以供核对。
上述过程由公证员佩戴的视频记录仪予以全程录像记录。
据介绍,“公证送达”是指法院通过现场送达、邮寄送达不能成功送达的,委托公证处送达。公证处依法接受法院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安排工作人员送达。法院将需送达文书交接给公证处,公证处当场出具收据,公证处收到全部材料后10日内处理完毕。由法院向公证处提供当事人联系电话、地址等,法院同意公证处可以通过与原告联系、查询公共信息平台等措施主动获取受送达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并与受送达人取得联系或直接进行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