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2日 中国知识产权报 第10版:维权.综合
本报讯 (通讯员陈颖颖上海报道)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两起原告荷兰飞利浦公司诉被告叶某、被告温州某电器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两案合计判赔金额40万元。
原告飞利浦公司是涉案两款剃须刀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温州某电器厂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叶某在淘宝网上销售的两款产品销售总金额高达350万元,法院综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单价以及温州某电器厂关于销售利润的自认进行推定,确定其销售利润率,又根据被控侵权产品销售合理利润率计算并最终认定了其侵权获利。法院鉴于叶某并非温州某电器厂唯一的零售商,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价值、两被告的侵权行为方式、侵权产品的销售规模、侵权持续时间、侵权损害后果、侵权主观恶意等因素,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