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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报】业界声音

2017年8月18日  中国知识产权报  第8版:理论.视点

  如果只是把商标管理视作一个平淡无奇,甚至有些枯燥无味的事务性工作,而将其放置于企业发展战略的边缘位置,那么企业还没有体会到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巨大威力。跨国公司已经意识到,在制造规模及成本控制上它们难以遏制中国企业的发展,只能凭借商标品牌、专利组合等知识产权优势,通过发动商标诉讼、专利威胁等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来构筑新的贸易壁垒和竞争障碍,以牟取更大的商业利益,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袁真富近日撰文指出,我国企业应与时俱进,将商标管理提升到企业战略的高度,打造自己的品牌优势与商标攻势。

  很多搜索引擎与分享网站把避风港原则当成免责的救命稻草,却忽视了红旗原则——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作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不移除链接的话,就算权利人没有发出过通知,我们也应该认定这个设链者知道第三方是侵权的。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对原创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缺失,会导致整个产业的商业模式失灵、广告收入大量流失,因此亟须加强对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追续权是艺术家从作品的转售中分享利益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法正在进行中,修改草案新增了追续权条款。除草案第一稿外,其他草案各稿都将追续权适用范围限定于公开拍卖,这引起了拍卖行业的强烈反对。通过对我国艺术市场现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现阶段将追续权适用于其他交易类型不具有可操作性,只有将追续权制度限定于公开拍卖才具有可操作性。未来,我国追续权可以扩展适用于艺术市场专业人员参与的转售活动,以使更多艺术家受益。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戴哲认为,当前阶段应限制追续权制度的适用。

  如果侵权人抄袭、复制权利人工程设计图用于施工等生产经营活动,由于此种侵权使用并不是为了欣赏或传播工程设计图中的“科学之美”,而是为了实现其中的技术价值,工程设计图所发挥的贡献已经远远超出了单纯艺术欣赏的范围,此时应当考虑工程设计图在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经济价值或贡献确定侵权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在此种意义上,著作权法虽然不保护工程设计图中的技术方案,但并不意味着不保护工程设计图的经济价值。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凌宗亮提出,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工程设计图的使用与一般的文字、美术作品应有所区别。

  2012年中国正式加入了电子书阅读的世界潮流中。与此同时,在数字环境下,由于作品在网络环境中传播和储存的特殊性,版权权利用尽原则是否可以适用引发了很大的争议。一方面,网络复制的便捷高效使得用户几乎零成本获取作品,减少了版权所有者应该从中获取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版权人采取了技术措施和许可协议等手段,几乎完全限制了作品使用者本应该享有的对本作品的合法权益。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陈天笑认为,传统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将损害电子图书版权人的利益,但绝对维护电子版权人的利益又对社会需要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需要对著作权人的发行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商标翻译不仅是一种语言的翻译,也是一种文化的翻译,是一种跨文化交际行为。文化的差异导致不同文化语境的消费者对相同的商标会产生不同的联想,因而在进行商标名称翻译时,要注意商标名称是否与目的语国家的文化相符合。

  ——哈尔滨商业大学褚凌云提出,为了提高国产品牌的国际知名度,帮助企业开拓海外市场,中文商标的外文表达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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