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4日 解放日报 06: 上海·专题
本报记者 王闲乐 通讯员 陈颖颖
“上海故事”是上海紫绮公司于2003年创立的品牌,专门从事以“上海故事”作为商品名称的围巾商品的生产与销售。2009年,上海紫绮公司将“上海故事”品牌转让至上海故事公司名下。同时上海故事公司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授权上海紫绮公司继续使用“上海故事”品牌。
就在“上海故事”这个品牌影响力不断扩大时,去年5月,上海故事公司、上海紫绮公司却发现,在淮海中路1251弄1号突然出现了一家“上海故事”商店,不论是销售的商品种类,还是店铺装潢、产品包装上都与自家旗下门店高度相似,就连使用的“上海故事”标识都一模一样。
这是一家不折不扣的“李鬼”商店。兵利公司在未经上海故事公司、上海紫绮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上海故事”作为商品与店铺名称。上海故事公司、上海紫绮公司认为,兵利公司攀附其商品名称知名度,意图导致消费者混淆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兵利公司立即停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上海故事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6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故事公司、紫绮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生产销售的“上海故事”围巾系列商品为知名商品,因此兵利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驳回上海故事公司和紫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上海故事公司和紫绮公司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考虑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上海故事”品牌丝巾、围巾在上海市范围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知名商品。“上海故事”品牌通过上诉人多年经营,已经和相关丝巾、围巾商品关联,并通过上海等地区的销售、宣传,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其名称具有显著性。
去年12月,商标局对上海故事公司、紫绮公司申请的“上海故事”商标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也间接印证了“上海故事”品牌本身具有一定显著性。故“上海故事”在上海市范围内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属上海地区经营者,且经营范围有重合,故两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竞争者。在“上海故事”已经在上海市范围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作为同在上海的经营者,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已经在丝巾、围巾等商品上使用“上海故事”的情况下,仍然在店招上等处使用“上海故事”,明显具有攀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所承载商誉的故意,且客观上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故兵利公司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此,上海知产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兵利公司应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上诉人上海故事公司等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