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案件技术事实查明难的破解
2017年11月01日 上海法治报 B05 :前沿观察
黎淑兰 范静波
近年来,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技术类案件日益增多,所涉技术领域愈加复杂、多样,传统的单一依靠某一种方式查明技术事实已不能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为提高知识产权案件中技术事实查明的科学性、准确性,公正高效地审理技术类案件,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开放诉讼程序,构建一套多元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
为此,根据技术调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技术鉴定等技术事实查明方法,探索构建“四位一体”的知识产权案件技术事实查明体系,对破解技术事实查明困难,提高技术类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在该体系中,四种查明方式承担了不同的任务,也有各自不同的功能,是相互补充、有机联系的关系。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两年多以来的司法实践证明,“四位一体”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的有效运行,可以充分发挥各种技术事实查明方式的特点与优势,实现四种技术事实查明方式的联动,大幅提高技术事实查明效率和准确性。
分流技术争议事实
技术类案件所涉及的专业领域众多,所涉的技术问题难易程度不同,根据各类技术事实查明方式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方式,对于准确、高效地查明技术事实至关重要。
知识产权案件中需要查明的技术事实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需要借助一定的仪器设备或者搭建一定的环境进行分析、检测、鉴别才能查明的技术事实。对于此类问题,一般需要通过专业检测及技术鉴定才能解决。
(2)纯粹的技术理论问题。例如,某一专业术语的含义、某一技术问题的原理等。对于此类问题,应当根据所涉问题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查明方式。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解释和说明的问题,一般通过咨询技术调查官解决。对于所述领域疑难复杂的问题,则可通过咨询权威的技术专家或者专家陪审员解决。
(3)技术比对问题。技术比对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侵权纠纷中涉及侵权产品的比对; 另一类是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中开发成果与合同约定标准的比对。对于此类问题,如果技术争点较少、判断难度不大,一般可安排技术调查官进行比对; 如果技术争点较多、判断难度很大,则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比对,再作出司法鉴定结论。
发挥技术调查官“技术助手”作用
技术调查官制度是我国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后所建立的一项新的制度,具有高效便捷、全面深入查明技术事实,并能有效衔接其他技术事实查明方式的特点。
司法实践中,技术调查官参与技术事实查明的次数远远超过其他技术事实查明方式; 技术调查官不仅参与案件的庭审和咨询,还参与证据保全、现场勘验等,为技术事实的查明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在参与技术事实查明的深度和广度上,是其他方式所不能比拟的。技术调查官制度的特点可以使其在技术事实查明中扮演基础角色,做好技术调查官与其他技术事实查明方式之间的衔接,对于准确高效地查明技术事实非常重要。
技术调查官在技术事实查明中的衔接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由技术调查官前期参与技术事实审查,协助法官梳理技术争点,再根据情况选择不同方式查明技术事实。
(2)发挥技术调查官与技术专家、鉴定人之间的专业沟通效用。在将有关技术事实交由专家咨询或者鉴定后,对于咨询或者鉴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技术专家或者鉴定人可以直接与技术调查官进行沟通,而具有技术背景的人员之间进行沟通能够提升技术事实查明的效率。
叠加适用技术事实查明方式
技术咨询、技术调查官、专家咨询、司法鉴定四种技术事实查明方式各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并非互相排斥。
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案件所涉技术事实的具体情况,同时采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技术事实查明方式,以确保技术事实查明的准确性。
(1)技术调查官与专家陪审员同时参与案件审理。
对于技术事实复杂,各方当事人分歧较大的案件,可以由技术调查官和专家陪审员共同参与审理活动。技术调查官侧重于庭前准备阶段,通过召开庭前会议,固定技术争点,辅助法官梳理案件所涉技术争议事实。专家陪审员则侧重于庭审阶段对技术事实的调查,通过庭前阅卷、庭审中对技术事实的调查发问等,对技术争议事实进行审查判断。
(2)司法鉴定制度与技术咨询或者专家陪审制度的叠加适用。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于鉴定所采取的方法、步骤及鉴定结论往往会提出异议,基于专业技术知识的欠缺,法官对于鉴定意见通常难以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对于鉴定意见涉及的技术争议焦点,法官可以向有关的技术专家咨询,形成内心确信; 也可以在专家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情况下,由专家陪审员当庭就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鉴定人发问,并就鉴定意见能否采纳作出专业意见。
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原则
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司法鉴定周期普遍较长,严重影响案件审判质效。在鉴定程序启动上,应把握以下原则:
(1)启动鉴定程序前应穷尽其他技术事实查明方式。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对于技术事实的查明存在过度依赖鉴定的倾向,导致一些本不需要进行鉴定的案件进入了鉴定程序。在“四位一体”技术事实查明机制运行后,只有在技术调查、技术咨询等其他方式难以查明涉案技术事实的情况下,才需要委托司法鉴定。
(2)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启动为例外。
技术事实与一般事实在法律性质上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其举证责任在通常情况下应由当事人承担。就鉴定程序的启动而言,对于各方当事人均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原则上不启动鉴定程序,而根据举证责任进行判定。只有在某些专门性问题可能涉及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法院可依职权主动启动鉴定程序。
(作者单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