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8日 青年报 06版:城事
本报讯 记者 郭颖 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成果是否可以约定权属?这需要法律进行规范。近日在沪举行的首届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科技创新研讨会从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相关实务问题,探讨司法对科技创新人才激励机制的导向和保障。研讨会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科技创新研究(上海)基地和上海市法学会主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承办。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一处处长张永华在介绍起草颇有争议的《职务发明保护条例》时说,用人单位并不支持这个条例,发明人仍处于弱势地位。“我们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现在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还是比较低的,有很多企业每年可能有100多项甚至几百项的发明专利,但是发明人署名全是老板一个人,这不仅仅限于一些中小企业,甚至有一些在行业内规模比较大的、创新比较领先的企业都在这样做。”一些老板表示,如果把发明专利署在发明人名下,他跳槽就把这个发明带走了。“其实老板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意识非常浅薄,这种很容易引发纠纷,发明人的积极性也得不到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李剑审判长认为,职务发明归属认定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平衡问题,现有的法条如何落地,其实是很重要的问题。现实生活中,比较纷繁复杂的事,如何通过我们司法适用的技术和技巧,来让法条立法落地,确实是很大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