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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时报】电影票上使用“SFC”是否侵权 法院:上影公司在先善意使用未侵权

2018年3月28日  浦东时报  第六版

  通讯员 陈颖颖 本报记者 张敏

  “SFC”是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在经营中使用的英文企业名称的简称,观众常常在电影票、电影院名称上看见它的身影。近期,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上诉人春回大地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影公司)就“SFC”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法院认为上影公司未侵害春回大地科技公司对涉案“SFC”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4月,春回大地科技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对“SFC”商标的注册申请,经批准有效期至2025年7月20日。

  2016年3月,春回大地科技公司发现上影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其主办网站、办公场所前台墙面等处均标注了“SFC”标识,遂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上影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春回大地科技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合理开支1.1万余元。

  上影公司辩称,“SFC”系其英文企业名称的简称,在涉案商标申请日前,上影公司已将“SFC”作为企业简称及商标进行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力,春回大地科技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商标,不具有正当性,不应享有实质权益。

  2016年9月,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涉案商标作出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认为春回大地科技公司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400余件商标,明显超出了其经营所需和能力范围,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抢注和囤积注册商标以营利的目的。春回大地科技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二审判决前,该案尚在审理中。

  法院一审认为,春回大地科技公司已就宣告涉案商标无效的裁定提起行政诉讼,故该裁定尚未生效,涉案商标至今有效,春回大地科技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而上影公司部分标识使用已构成商标使用。

  因此,结合在案证据,法院认定上影公司提供的部分服务内容与涉案商标核定服务类似,但仍需对上影公司的使用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作出判定。

  在案证据证实,“SFC”是上影公司英文企业名称的简称,上影公司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具有合理性。此外,在使用“SFC”商标时,将其与上影公司的中英文企业名称紧密联系,因此,上影公司使用“SFC”商标并无攀附春回大地科技公司的意图,而春回大地科技公司则未实际使用涉案商标,涉案商标识别服务功能相当有限,故对于公众而言,看到电影广告时,明确知晓“SFC”商标指向于上影公司,并不会与春回大地科技公司产生混淆。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春回大地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春回大地科技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法院认为,上影公司提供的电影票兑换券、早期发行影片的片尾截图、《环球时报》《广州日报》《Shanghai Daily》等报刊等大量证据能够证明,上影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涉案商标申请日前,在经营和对外宣传过程中已长期、广泛使用含有“SFC”的标识,“SFC”已经在影院服务市场与上影公司建立起直接的对应关系,成为该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标识,故上影公司将其企业名称英语翻译各单词首字母的组合作为商标使用具有合理性。因此,法院一审对于上影公司对“SFC”标识的使用属于在先善意使用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认定正确。据此,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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