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8日 民主与法制网
作者:记者侯劲松 通讯员陈颖颖
在第18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近期对20件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了集中审理和宣判,案件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个类别,案件当事人涉及欧瑞康公司、出光统一科技株式会社、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国内外多个知名品牌或较具影响力的企业。
此次集中宣判,旨在彰显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现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职能作用和良好效果。 这次集中宣判体现了几个特点:一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多起案件当事人来自德国、日本等知名跨国企业。二是专利权人胜诉率高,70%的案件支持了专利权人的诉请,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三是侵权赔偿力度大,其中有6件认定侵害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支持赔偿金额平均高达92.67万元;1件案件通过引入审计机构审计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利润,判赔经济损失260万元。四是充分运用技术事实查明手段提升查明效果,多起案件通过技术专家或技术调查官参与审理,有效查明涉案技术事实,在此基础上作出公正判决。
在原告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起诉的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60万元。此案中,原告是主要经营汽车、发动机、农业机械等产品的大型跨国公司,享有名称为“手持式四冲程发动机”的中国发明专利权。原告认为,被告华盛机械集团和华盛工程公司生产的140FA四冲程小型汽油机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同时,前述两被告还将被控侵权产品作为其割草机产品的动力装置,用于组装、制造割草机产品并销售。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系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已全面覆盖原告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原告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赔偿方面,上海知产法院通过引入审计机构审计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利润为基础,酌情确定赔偿金额。据此,上海知产法院判决被告华盛机械集团和华盛工程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享有发明专利权的汽油机产品,并共同赔偿原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