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华洛世奇有限公司诉王晨昀、上海王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9)黄民三(知)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施华洛世奇系列注册商标在世界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09年,原告施华洛世奇有限公司发现被告上海王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星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晨昀先后注册与 swarovski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四个域名,并在上述域名所对应的四个网站上,使用原告的系列注册商标,宣传并出售假冒施华洛世奇水晶产品,原告认为,上述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王星公司和王晨昀立即停止侵权,四个域名由原告注册使用,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4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星公司将与原告在先注册的施华洛世奇系列商标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了四个域名,通过该域名在网站上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并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王星公司作为专业的水晶产品销售商,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未证明商品的来源合法,依法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因王晨昀已将域名转让给王星公司,且已到期的三个域名已由原告的关联公司注册使用,故判决被告王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其注册的一个域名由原告注册使用;被告王星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8万元。判决后,王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网络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本案所涉的施华洛世奇系列注册商标在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的声誉和知名度,且均注册使用在先,而被告王星公司注册、使用与 swarovski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四个域名,在网站上使用原告的系列注册商标,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构成侵权。法院结合案情正确区分了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责任承担。本案的处理,对遏制网络商标侵权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