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73民初329号
上海知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光之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你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幸福医生系统建设合同书》第一期和第二期合同款共计628,0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迟延付款而产生的违约金174,720元;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202.9元;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并定于2016年09月01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988号)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公司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