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知民初字第520号
上海慨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方烽与被告上海慨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沪知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
一、原告方烽与被告上海慨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7日签订的《综合支付平台合作协议》自2016年4月1日起解除;二、被告上海慨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方烽返还综合支付平台价款人民币21,000元;三、驳回原告方烽的其余诉讼请求。被告上海慨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由原告方烽负担人民币270元,被告上海慨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05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