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09 20:23:22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卓客旅游咨询有限公司

(2016)沪73民初243号

上海翊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海卓客旅游咨询有限公司诉上海翊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卓客APP项目开发合同》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开发费订金人民币15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开发费人民币315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开发费税金7500元;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张衡路988号 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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