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21日上午,王秋良院长担任审判长,与知产二庭刘静法官、杨韡法官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上诉人毛源昌眼镜(上海)有限公司、毛源昌眼镜(上海)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毛源昌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毛源昌上海公司、毛源昌嘉善分公司需立即停止对毛源昌眼镜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毛源昌”文字,毛源昌上海公司需赔偿毛源昌眼镜有限公司包含合理费用的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上海文广互动电视法治天地频道对此案进行了庭审直播。